吉首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2017年09月04日 00:00  点击:[]

吉首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

硕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制度,是硕士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激励广大在校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全面发展的有效措施。做好该项工作对于深化研究生招生制度改革,加大拔尖创新人才选拔培养力度,推动学校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重要意义。为加强对推免生工作的管理,进一步促进推免生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维护学校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根椐《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学〔2006〕14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3〕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14〕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免试,是指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本科毕业生不经过全国硕士研究生入学统一考试的初试,直接进入复试;本办法中所称的推荐是指学校按规定对本校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进行遴选,确认其免初试资格并向招生单位推荐;本办法中所称的接收,是指招生单位对报考本单位的具有免初试资格的考生进行的复试和录取。

第三条推免生工作需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推免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推荐工作和接收工作公平竞争、科学选拔、规范管理,明确推荐标准、接收标准及公开透明的工作程序。

(二)集体决策原则。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推免生工作进行统筹管理,名额分配原则、具体方案及推免生名单等重要事项均经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三)选拔质量为核心原则。坚持以保障选拔质量为核心,完善全面考查、综合评价、择优选拔的推免生评价体系和工作机制,坚持德、智、体、美全面衡量、择优选拔,在对学生平时学习和科研能力综合测评的基础上,注重一贯表现,突出对学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察。

(四)考生自主选择原则。所有推免生均享有依据招生政策自主选择报考招生单位和专业的权利,所有推免名额(除有特殊政策要求的专项计划外),均可向其他招生单位推荐。要充分尊重并维护考生自主选择志愿的权利,不得将报考本校作为遴选推免生的条件,也不得以任何其他形式限制推免生自主报考。

(五)信息公开原则。认真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校招生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教学函〔2013〕9号)和年度研究生招生文件精神,做好招生信息、招生资格、招生章程、推免名额、推荐办法、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学院、综合测评成绩等)、录取程序、拟录取推免生名单(含姓名、复试成绩等)、复试录取办法、录取新生复查结果、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纪事件及处理结果等推免招生重要信息的公开。

第四条推免生工作组织机构:

学校成立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为成员。下设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和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分别具体开展推免生推荐和接收工作。

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由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教务处、研究生院、学生工作部、招生就业处、校团委等职能部门负责人及专家教授代表等为成员,办公室设教务处。

推免生接收工作小组由分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研究生院负责人担任副组长,各学院分管研究生工作的院领导、研究生院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研究生院。

各相关学院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学生工作、研究生教育工作负责人和相关学科的教师、导师代表组成的院级推荐、接收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本学院的推荐、接收工作,制定相应实施工作方案,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第二章

第五条推免生资格申请需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纳入国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应届毕业生(不含专升本、第二学士学位、独立学院学生。国家相关文件规定的其他类别)。

(二)品行优良。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履行了高等学校学生义务;学风端正,诚实守信,无任何考试违纪作弊行为,无任何学术不端行为,无违法违纪受处分记录。

(三)学业优秀。

1、主干及核心课程首考无不及格;

2、第1至6学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学期(五年制)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要求,学业成绩(除通识选修课外)在本专业排名前10%以内;

3、非英语专业学生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425分;英语专业学生专业英语、日语专业学生专业日语四级成绩合格以上(含合格)。艺术、体育类专业学生的相应要求由相关学院制定标准,报学校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四)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2003年卫生部、国家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体检标准、心理健康。

第六条为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学校从总计划划出一定比例的单列计划用于直接向学校推荐推免生。申请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第1至6学期(四年制)或第1至8学期(五年制)按《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课程设置及要求,学业成绩(除通识选修课外)在本专业排名前50%以内。

(二)在“挑战杯”、“互联网+”大赛中,获全国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的(每个团体项目最多可从前3名中推荐1人,只推荐1次,排名靠前者优先)。

第七条符合本实施办法第五条的申请指标等额分配到学院,各学院按照在籍拟毕业生人数的0.95%测算,按照上年度名额分配差值,累计滚动、四舍五入分配名额(即舍去部分累计入下一年度,入补部分从下一年度扣减)。符合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申请指标,计划单列,不超过总计划数的5%,由学院按条件向学校推荐候选人,学校汇总后,组织专家评审,择优推荐。如当年学校无达到第六条的推免生,单列计划一并下到学院。

第八条学院推荐程序:

(一)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填写《吉首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资格申请表》,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满足推免生申请条件的学生为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候选人,由学院推免、接收工作小组组织对候选人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综合测评,根据综合测评得分从高到低排序(四年制测评前三学年,五年制测评前四学年),确定推荐初选名单。

综合测评分=学业成绩+综合考核成绩。其中学业成绩占70%,综合考核成绩占30%。

1、学业成绩计算办法

学业成绩平均学分绩点得分=候选人实际平均学分绩点/4.0×100×70%。

2、综合考核要求

各学院要根据国家有关推免工作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学科专业实际,参照学校学生综合测评、教学科研奖励以及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实施细则,不得与学校规定冲突,实施细则须经公示后,纳入学院推荐工作方案报学校推荐工作小组审核备案,通过后一并上报教育部。

学院综合考核工作要综合全面考核学生德、智、体、美表现,将平时考核评定与综合面试结合,在对学生平时表现、专业学习、科研能力、学术成果等综合测评基础上,突出对考生创新精神、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等的考查。

学院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考核,择优确定推免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张榜公布,公示期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

符合第六条条件的申请者,须经三名以上本校本专业教授联名推荐,由学院初审后,向学校推荐。学校推荐工作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评审结果。

第九条推荐材料要求。学院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教务处报送如下材料:

(一)学院推荐工作小组名单。

(二)学院推荐工作方案(含综合考核实施细则)。

(三)学生申请表。

(四)专业学习成绩排名表(通过综合教务系统指定途径输出)。

(五)学生成绩单(教务秘书统计、注明平均成绩和专业排名,学院盖章)。

(六)奖励证书(复印件,审核人签字,学院盖章)。

(七)当年推免生候选人基本情况汇总表。

第十条学校对推免生资格的审定程序:

学校推免生推荐工作小组召开会议,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学校推免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推免生名单。教务处汇总相关材料,移交研究生院。研究生院上报省考试院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章

第十一条研究生院将拟接收推免生数量通过专业目录向社会公布,各招生专业招收推免生数量不得超过本专业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的50%。

(一)接收校内推免生的条件按学校推免生推荐条件执行。

(二)接收校外推免生的条件:符合教育部《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教学〔2006〕14号)第二章十四条之规定,且获得所在学校的推免生资格。

(三)本科阶段公开发表过学术论文或英语过六级者优先。

第十二条学校接收推免生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简称“推免服务系统”)公布接收推免生的具体要求和拟招收人数。

(二)具有推免生资格的考生,登录推免服务系统注册、填写基本信息,选择报名志愿,上传照片、网上支付报名费。学校审核报名信息,发送复试通知,复试通知经考生确认后,学校下载复试名册。

(三)研究生院牵头组织制订对推免生申请者的复试办法。各学院和相关学科组织对推免生申请者进行复试,并将复试结果报研究生院,经学校推免生接收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将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校通过推免服务系统向拟录考生发送待录取通知,经考生同意后,确定推免生拟录取名单。

(四)学校报送推免生拟录取名单,经湖南省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后,对外公布录取名单。

第十三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推免生资格:

(一)经批准获得推免生资格后,受到处分的。

(二)入学前未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的。

(三)在申请推免生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接收为推免生者,再次报名参加全国统考的。

(五)其他影响录取的事项发生的。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加强组织领导和规范管理。要切实发挥推免生遴选工作领导小组和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对推免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对推免生名额分配方案、推免办法及拟推荐名单、拟接收名单等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程序产生并经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凡是推免工作中出现违规行为的,将严肃处理责任人,追究相关领导责任,并视情节给予相关单位通报批评、减少推免生名额、直至取消推免工作资格等处罚。

第十五条健全运行机制和管理模式。推免过程要通过教育部“全国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信息公开暨管理服务系统”(简称“推免服务系统”,网址:http://yz.chsi.com.cn/tm)规范实施,推免生资格审核确认、报考、录取以及备案公开等相关工作均须在推免服务系统中进行。学校研究处将推荐办法,以及按照推免名额遴选并公示的推免生名单,报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进行政策审核,并按要求向教育部备案。最终推免生名单以“推免服务系统”备案信息为准,未经推荐高校公示及“推免服务系统”备案的推免生无效。

第十六条学校将推免生工作中学生的申诉,纳入校内申诉范围。各学院相关领导在推免、接收名单公示期内接受学生申诉,对申诉问题经调查属实的责成学院推免小组复议,若考生对复议结果还有异议,报学校推免工作领导小组复议。

第十七条各单位在推荐过程中如出现把关不严、营私舞弊等行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核减相关学院下一年度的推免生指标。

第十八条如发现学生在推免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除取消其录取资格外,另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个人均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有关表格材料可从学校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条每年的推荐与接收工作,依据上级要求与安排,由教务处、研究生院起草,由学校签发工作通知。

第二十一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处、研究生院和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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